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》規定,平等主體的公民,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,可以仲裁;婚姻、收養、監護、撫養、繼承糾紛和行政爭議不能仲裁?! ?/p>
可以仲裁的范圍,具體包括:
1.各類合同糾紛
(1)一般合同糾紛:買賣合同、建設工程合同、承攬合同、運輸合同、供用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合同、倉儲保管合同、租賃合同、借款合同、保險合同、贈與合同、委托合同等糾紛?! ?/p>
(2)技術合同糾紛:技術開發合同、技術轉讓合同、技術咨詢合同、技術服務合同等糾紛?! ?/p>
(3)著作權合同糾紛:許可使用合同、委托創作合同、出版合同等糾紛?! ?/p>
(4)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?! ?/p>
(5)房地產合同糾紛:房地產轉讓合同、房地產抵押合同、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?! ?/p>
(6)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。
2.其他財產權益糾紛
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,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、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。